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50123号
案件名称:王秀侠(北京怀北秀侠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怀北秀侠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135021
法定代表人:王秀侠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6月3日到你商店进行食品抽样送检。2015年8月6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编号为2121500001004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我局在你商店经销食品中抽检的标称为湖南华容县和谐酱菜食品厂生产的夏乐明牌500g/袋规格2015年3月28日批次的泡豇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货架和库存进行查验,未发现该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你于2015年5月20日从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肖两河村的北京顺福康商贸有限公司库房购进该不合格食品用于销售,进货数量为5袋,进货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只进货1次。至201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到现场检查时止,该食品已全部售出。经核算,你商店经营该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为5元,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