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71号
案件名称:李龙飞(北京国章福鑫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龙飞(北京国章福鑫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下元小商品市场内西厅295号的北京国章福鑫商店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8月19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31400002656的报告表明北京国章福鑫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2日的齐天大圣(调味面制品)中环乙基氨基磺酸钠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报告编号为231400002657的报告表明北京国章福鑫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的斑马肉味素食(调味面制食品)中糖精钠、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报告编号为231400002667的报告表明北京国章福鑫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的烧腊肉(其它豆制品)中环乙基氨基磺酸钠、胭脂红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斑马肉味素食(调味面制食品)和齐天大圣(调味面制品)两种食品共计5包,每包都是30袋,购进烧腊肉(其它豆制品)共计20盒,每盒20根。三种食品共计进货金额195元。三种食品中有部分食品退回了供货商,其中斑马肉味素食(调味面制食品)共退了3包加27袋,齐天大圣(调味面制品)共退了3包加18袋,烧腊肉(其它豆制品)共退了11盒加16根,三种食品退货金额合计128.7元。因此当事人购进三种食品实际金额合计66.3元。至2014年8月22日查获时止,斑马肉味素食(调味面制食品)共销售33袋,每袋0.5元,合计16.5元;齐天大圣(调味面制品)共销售42袋,每袋0.5元,合计21元;烧腊肉(其它豆制品)共销售164根,每根0.5元,合计82元,三种食品销售合计119.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9.5元,违法所得53.2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