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20001号
案件名称:徐有玲(北京盛世财源商店)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徐有玲(北京盛世财源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有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9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徐有玲(北京盛世财源商店)正在销售的生产厂家为宁晋县华嘉食品厂、样品标识为2014.10.9的宁嘉牌好香坊(葵花香酥)(180克/袋)进行了抽样,上述食品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依据GB 7099-2003标准,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上述食品至2014年12月31日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80元,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