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20074号
案件名称:孙东梅(北京市延庆县延庆友利副食品专柜)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东梅(北京市延庆县延庆友利副食品专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当事人孙东梅(北京市延庆县延庆友利副食品专柜)从北京盛德厚道调料经营部以2.7元/瓶的价格,购进广州市番禺东海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冠记牌草菇老抽12瓶,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03/30、2015年6月28日从北京回龙观爱勇商贸中心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哈尔滨市红太阳食品厂生产的成玉牌野山椒50袋,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06/23,用于经营。2015年7月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冠记牌草菇老抽和成玉牌野山椒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8月31日,我局收到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的两份编号分别为GZAFLYAB50472823和GZAFLYAB5048582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该副食品专柜经营的冠记牌草菇老抽氨基酸态氮不符合GB18186-2000的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营的成玉牌野山椒糖精钠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截至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批12瓶冠记牌草菇老抽以6元/瓶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0瓶以6元/瓶的价格被购买用于监督抽检样品,货值金额共计72.00元,共获违法所得39.6元;这批50袋成玉牌野山椒以3元/袋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0袋以3元/袋的价格被购买用于监督抽检样品,货值金额共计150.00元,共获违法所得25.00元。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2.00元,共获违法所得39.6元; 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00元,共获违法所得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