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00144号
案件名称:郭小丽(北京咏梅旺源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咏梅旺源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小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磊(57190023)、王学鹏(57190022)来到北京市怀柔区大星发农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223-225号北京咏梅旺源商店内,在向当事人的经理郭小丽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存放在店中销售的食品进行随机抽样,我局将抽取的样品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专业检测。2015年9月10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RHWKB46916823的检测报告显示:泡豇豆所检项目中苯甲酸不合格,报告编号GZARHWKB46908823的检测报告显示虾皮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不合格。样品的具体情况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测采样凭证》(编号0022118、0022260)。该商店涉嫌经营业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2015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郭小丽经营的北京咏梅旺源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乾隆村君山区采桑湖泡菜厂生产的商标为鸿通、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2015年6月8日等级为一级的泡豇豆,生产日期为20150630的虾皮均已销售完毕。郭小丽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查证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5日就北京咏梅旺源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与郭小丽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得知,北京咏梅旺源商店经营的商标为为鸿通、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2015年6月8日的泡豇豆,共购进5箱,每箱10袋,共50袋,进价每箱28元,每箱10袋,每袋2.8元,5箱共计140元,销售价是每袋4元,每箱40元,5箱销售200元,获得违法所得60元件;虾皮购进5斤,进价每斤8元、共计5斤40元,销售价每斤10元,5斤共销售50元,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两种食品共获得违法所得70元,货值金额25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销售的上述食品未造成不良的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