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延)食药监罚〔2015 〕190027 号
案件名称:卫红梅(北京永宁长长顺综合商店)采购食品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卫红梅(北京永宁长长顺综合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卫红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春有、宋梦君,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阜民街村电信局北的北京永宁长长顺综合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该超市内主要经营各种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均印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在现场检查中卫红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北京永宁长长顺综合商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能提供食品进货台账登记明细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