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03 号
案件名称:丁淑荣(北京明月红日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丁淑荣(北京明月红日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丁淑荣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1日以每袋3.5元的价格从从丰台区农产品中批发市场的北京丰正利华食品商行购进“成都唐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寻唐记”牌,规格为16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10.06的大唐小吃香脆蚕豆20袋对外销售,进货价格每袋3.5元,销售价格为每袋3.8元。201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上述大唐小吃香脆蚕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16565-2003的要求,酸价指标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至2014年11月19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标称“成都唐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寻唐记”牌,规格为16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10.06的大唐小吃香脆蚕豆17袋(其中检测机构用于检测5袋),尚未售出的3袋已退回供货商。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的大唐小吃香脆蚕豆货值金额为76元,违法所得为5.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