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10032号
案件名称:胡英龙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胡英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胡英龙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黄庄村43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预包装食品赞不绝口20袋(30g/袋),豆沙面筋22袋(26g、袋)。我局于2015年3月16日进行现场检查,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黄庄村43号的食杂店现场发现预包装食品赞不绝口20袋(30g/袋),豆沙面筋22袋(26g、袋)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进一步调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票据证明,故无法认定其违法所得。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