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谊宾商业城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谊宾商业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44291-5
法定代表人:冯庆民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12日从铁岭龙升农产品有限公司购入不差钱酸菜(商标:不差钱;规格:1000克/袋;生产厂商:铁岭龙升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2-23),共10袋,进货价格为5元/袋;2015年02月11日从北京世纪尚佳商贸有限公司购入香脆椒(商标:黄飞红;规格:100克/袋;生产厂商:烟台欣尚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生产日期:2014-11-12),共24袋,进货价格为5.3元/袋。2015年03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当事人销售的30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其中当事人销售的不差钱酸菜(商标:不差钱;规格:1000克/袋;生产厂商:铁岭龙升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2-23)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脆椒(商标:黄飞红;规格:100克/袋;生产厂商:烟台欣尚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生产日期:2014-11-12)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不差钱酸菜、香脆椒购进后,分别以6元/袋、7.2元/袋的价格在2015年5月19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32.8元,获违法所得5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