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宏城生活购物广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国泰宏城生活购物广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3962-8
法定代表人:牛家普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2月16日从北京鑫升鸿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福满居酸菜(商标:福满居;规格500克/袋;生产厂商:沈阳冠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1-2),共20袋,进货价格为3.5元/袋;2015年2月22日从北京悦赛隆商贸有限公司购入香辣花生(规格:88克/瓶;生产厂商:丰裕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9-15),共24袋,进货价格为6.8元/袋. 2015年03月19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当事人销售的15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其中当事人销售的福满居酸菜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辣花生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该批次福满居酸菜、香辣花生购进后,分别以7.6元/袋、8.8元/袋的价格在2015年5月14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63.2元,获违法所得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