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504-0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20日从北京庆和顺源经贸有限公司购入杏干(规格:计量称重;生产厂商: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厂,生产日期:2014年8月20日),共购入5kg,进货价格为30元/kg. 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当事人销售的12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其中当事人销售的杏干的检测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2760-2011标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31500000986”。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杏干,购进后,以价格为38元/kg在2015年4月7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0元,获违法所得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