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0016号
案件名称:陈国庆(北京福乐旺超市)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国庆(北京福乐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蛋皮肉松面包(规格为95克/个、生产日期为 2015年7月13 日)的食品进行抽样,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 020-RLSP155163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进一步检查,在店内的销售货架上未发现同批次的不合格产品。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发现该超市于2015年7月13日从北京腾佳兴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进货,总共进了4个同批次的蛋皮肉松面包,进货价格为每个2.5元,销售价格为每个3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除去被抽验的4个蛋皮肉松面包外,没有库存。用于抽验的4个蛋皮肉松面包共计价值12元。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