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72号
案件名称:许狗油(北京盛达食品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许狗油(北京盛达食品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许狗油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3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梁建国、王学鹏陪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姜嘉成、马晶强到北京盛达食品批发部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9月3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为I07031073923D。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花生一烯酸和亚麻酸不符合GB 8233-2008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4年3月4日的纯芝麻香油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8日从北京市德满福副食经营部购进纯芝麻香油24瓶,进货价格是16元/瓶,销售价格是19元/瓶,销售额共计19*24=456元。至2014年7月15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456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456元,违法所得72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4年9月3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