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00058号
案件名称:张爽(北京艺涵佳合商贸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爽(北京艺涵佳合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6日的五花蛋口味(调味面制食品)进行了抽检,共抽取样品8袋,其中检验用4袋,备份用4袋,库存剩余5袋,售价0.5元/袋。抽取的样品经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其中糖精钠含量为0.163g/kg,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糖精钠0.15 g/kg限量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共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6日的五花蛋口味(调味面制食品)40袋,至2015年6月2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2015SYLT-0050)时止已全部售出(含抽检的8袋),售价0.5元/袋,购进价格0.425元/袋,每袋获利0.07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共获取违法所得3元(0.075元/袋乘以40袋),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0元(0.5元/袋乘以40袋)。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未依法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索取票据,未如实记录供货方及食品的相关信息。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