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60006号
案件名称:陈裕强(北京豫发裕祥熟食批发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裕强(北京豫发裕祥熟食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裕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2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销售的培根火腿(商标:万帆顺,规格:350克/个,生产厂商:天津市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403),经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SC-SCBJZ150073”的《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为:“该样品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2015年7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培根火腿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15年4月6日从北京快意万帆顺食品有限公司购入培根火腿40个,进货价格每个7.5元。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前将该批次培根火腿全部售出,培根火腿销售价格为9元/个。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培根火腿的货值金额为360元,获违法所得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