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2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密云百货店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密云百货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045842-8
法定代表人:陈庆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日,密云食药局执法人员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当事人经营的佳香源(福建)茶叶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5月4日生产的铁观音(250克/盒)进行了抽检,2015年8月31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寄来的检测报告,该样品经检测,稀土不符合GB 2762-2005的要求,该产品不合格。201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无上述食品。2015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郭丽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于2015年6月3日由北京茶博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4盒(250克/盒),进货单价129元/盒,进货款合计516元,上述食品是联营的食品,不是当事人自营的食品,是北京茶博园商贸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设的一个专柜,当事人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价格销售,等销售完毕后,从销售额中提取20%作为利润。因此上述食品一共获利10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