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01号
案件名称:刘志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志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三层032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刘志刚(北京西南郊志刚水产品经营部)正在进行食品经营活动,该当事人在此经营场所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13日,从山东立信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11.3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冷冻鸡,共计475公斤,货值金额5500.5元。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三层032号的经营场所对上述食品进行销售,以11.5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冷冻鸡437公斤,取得销售金额5060.46元;获违法所得122.36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