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40号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689510-X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任北(行政执法证号:57040127)、张海玲(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1)于2015年2月11日对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清河分店现场检查并抽取了标称河北福成五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牛肉,于当日送达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3月24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抽检的牛肉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8394-2011,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该单位抽检不合格的散装牛肉为牛霖,该单位于2015年2月5日从总公司大库配送标称河北福成五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散装牛肉(牛霖)(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5日)共计60公斤用于销售,至立案时止已全部销售。该单位不合格食品进货价格每公斤72.6元,销售价格每公斤79.6元,销售上述食品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420元,货值金额4776元。加工散装牛肉工具用途广泛,没有专用工具,故无没收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