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89号
案件名称:李成飞(北京海静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成飞(北京海静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11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销售的五香瓜子仁(商标:良味园,规格:182克/袋,生产厂商:天津市汇昌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916),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5349”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五香瓜子仁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14年9月18日从北京君安润康货物批发零售门市部购入五香瓜子仁10袋,进货价格每袋3.8元。当事人于2015年1月23日前将该批次五香瓜子仁全部售出,五香瓜子仁销售价格为5元/袋。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五香瓜子仁的货值金额为50元,获违法所得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