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60003 号
案件名称:田文武(北京市北务隆武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文武(北京市北务隆武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武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2月10日从北京亨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购入“良味园”牌怪味豆片5袋、“良味园”牌香米酥5袋,进货价格均为2.5元/袋。2015年03月0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北务村兴发八街13号北京市北务隆武超市经营的“良味园”牌怪味豆片、“良味园”牌香米酥、“古松”牌腐竹3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当事人销售的“良味园”牌怪味豆片(商标:良味园,规格:160克/袋,生产厂商:北京金良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4 11 26A),《检验报告》编号为 “顺食流北务20150306001No 020-RLSP15052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良味园”牌香米酥(商标:良味园,规格:150克/袋,生产厂商:北京金良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4/11/ 26A),《检验报告》编号为 “顺食流北务20150306001No 020-RLSP15052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止2015年05月0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上述同批次的两种食品销售完毕,销售价格均为3元/袋。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0元,获违法所得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