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 2015 〕29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云舜鸿达商贸中心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云舜鸿达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白燕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3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环岛西南侧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副食厅四排14号北京红云舜鸿达商贸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取山椒泡凤爪9袋,生产厂家:藁城市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伊韵,生产日期:2014.7.8。该抽检样品送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14年11月28日收到检测报告,判定双乙酸钠不合格(报告编号:I10131123123D)。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食品共进货1箱(200小袋/箱),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违法所得20元,尚未缴税,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60元,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调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