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1167号
案件名称:朱传柱(北京晨瑞茗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传柱(北京晨瑞茗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7日朱传柱接受我局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认定朱传柱从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9月7日,共计95天,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新东郊商城西区1层D008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主营预包装食品。检查现场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茉莉花茶3袋,铁观音2袋,普洱茶1块,按销售价格核算货值金额为124元。因当事人未建账,口述销售食品3500元,从中获利280元,故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3624元,违法所得2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