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03号
案件名称:肖小平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肖小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肖小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2日,从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调料大厅A6-10、12号的袁俊国处购入1箱计10斤干黄花用于销售。该食品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其二氧化硫残留量为1.38g/kg,并依据国标GB2760-2011的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国标限量为≤0.2g/kg)。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合每斤36元,销售价合每斤38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80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 又查:当事人经营该不合格食品,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