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2号
案件名称:王世金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王世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采购阿胶枣时,获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赠予由山东省家佳康食品厂于2014年8月2日生产的规格为120g/袋的“辣友缘”牌调味面制品(麻辣诱惑)1批次10袋,当事人将调味面制品(麻辣诱惑)用于销售,该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09-12)。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袋0元,销售价每袋1.5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0日,从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周勇(注册号:110106601077655)处,购进“成仔熟食”牌豆制品(香菇丝)1批次1件(内含14包、每包28小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09-19)。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26元,销售价每件13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共计4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0日,从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周勇(注册号:110106601077655)处,购进“大福乐”牌调味面制品(开胃丝)1批次1件(内含14包、每包28小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09-20)。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26元,销售价每件13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共计4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75元,违法所得共计23元。又查:当事人经营调味面制品(麻辣诱惑)时,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