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70032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525646-9
法定代表人:BRUNO MERCIER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14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季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20150610】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的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经营货架进行检查,未发现宾堡牌牛角面包及零度国坊饮料有超过保质期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让你单位工作人员调取了2015年4月7日的进销存记录,记录显示你单位确实于2015年4月7日销售过1袋宾堡牌牛角面包与2瓶零度国坊100%鲜果榨取果汁。宾堡牌牛角面包,净含量为240g/袋,生产日期2015年3月24日,保质期14天,生产商: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零度国坊100%鲜果榨取果汁,净含量960ml/瓶,生产日期2015年3月10日,保质期至2015年4月6日,生产商:成都零度果坊果汁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商品宾堡牌牛角面包进货价3.14元/袋,售价4.8元/袋,每袋宾堡牌牛角面包利润是1.66元。零度国坊100%鲜果榨取果汁进货价29.05元/袋,售价39.9元/袋,利润是10.85元。当你单位于2015年4月7日售出宾堡牌牛角面包1袋,库存1袋,零度国坊100%鲜果榨取果汁2瓶,库存1瓶。违法所得共计23.36元,货值金额84.6元,你单位接到顾客投诉后于2015年4月7日已不再销售名为宾堡牌牛角面包及零度国坊饮料的预包装食品,并将库存的1袋过期宾堡牌牛角面包及1瓶零度国坊饮料主动销毁,在发现违法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