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燕)食药监食罚【2015】010002号
案件名称:叶慧敏(北京五里慧敏粮油商贸部)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叶慧敏(北京五里慧敏粮油商贸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慧敏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销售的瓶装芝麻酱及香油为裸瓶购进,无任何标签标示,其后来对部分产品加贴了内容不全的标签。当事人对其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2、当事人供货商朱英魁为一游商,没有经营资质,其货物来源为河北涿州农村集市,没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叶慧敏(北京五里慧敏粮油商贸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燕山分局,20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