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20号
案件名称:刘浩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3日,从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购进由山东鄄城家佳康食品厂于2014年10月8日生产的规格为130g/袋的调味面制品(爆辣牛筋)1批次1件(内含8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7-08)。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04元,销售价每件11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所得共计6元。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初,从北京旧宫个体工商户金艳方(注册号:110115601025888)处,购进由郑州市管城区佳俊食品厂于2014年8月17日生产的规格为132g/袋的调味面制品(美味豆角干)1批次1件(内含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7-09)。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30元,销售价每件14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2日,从北京锐辰巨鑫食品经营部处,购进由四川新都市飞桥镇长宁竹海罐头食品厂于2014年9月19日生产的规格为90g/袋的“林野”牌酱腌菜(老坛泡笋尖)1批次1箱(内含6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407-10)。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箱132元,销售价每箱144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94元,违法所得共计24元。又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查验调味面制品(美味豆角干)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