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60001
案件名称:周良新(北京高岭家联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周良新(北京高岭家联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良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的周良新(北京高岭家联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的标称开封天和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13日生产的“牛佬大”牌牛肉布丁味(28g/袋)进行抽样,送北京市密云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2014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北京市密云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该食品编号为(No:SY14-160)的检验报告,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显示安赛蜜指标不合格0.1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同一批次“牛佬大”牌牛肉布丁味。2014年12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承认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7日销售上述禁止经营的食品25袋(含抽检的10袋),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 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 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