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49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525646-9
法定代表人:BRUNO MERCIER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9时35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20150723】举报线索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的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货架上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麻辣味、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芥末味。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麻辣味与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芥末味配料表中“食用油”一词的表述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当事人从武汉亦君彤实业有限公司共购进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麻辣味38袋(80g/袋)、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芥末味36袋(80g/袋),自2015年1月1日开始销售上述食品,截止至2015年5月20日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麻辣味24袋(80克/袋)、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芥末味25袋(80克/袋),上述两种食品进货价格均为15.81元/袋,销售价格均为19.8元/袋。当事人因接顾客反映上述两种食品标签有问题,于2015年4月30日前主动对剩余的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麻辣味14袋(80g/袋)和捕鱼时光即食三文鱼芥末味11袋(80g/袋)采取了下架措施,截至检查时已无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70.2元,违法所得195.51元,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