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05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盛嘉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盛嘉禾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继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于2014年11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下列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当事人于2014年9月15日从北京宇航兴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长沙明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满福”牌,规格为13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8月18日的老妈素龙虾,共进了80袋,进价是每袋2元,售出价格是每袋3.5元,到2014年12月21日共计售出8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DBS43/002-2012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8月17日从北京宇航兴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长沙明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满福”牌,规格为13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6月15日的老妈牛肉味面,共进了80袋,进价是每袋2元,售出价格是每袋2.8元,到2014年12月21日共计售出11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DBS43/002-2012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10月4日从北京玉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天津市汇昌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良味园”牌,规格为182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9月20日A的五香瓜子仁,共进了20袋,进价是每袋4元,售出价格是每袋4.9元,到2014年12月21日共计售出11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16565-2003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11月9日在北京京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批次为20140818的什锦脯,共购进20斤,混合的进货价为8元/斤,销售价为9.8/斤,到2014年12月21日共计售出5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1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9月29日从“北京腾佳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散装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11月7日的腾佳兴糕点系列,是从北京腾佳兴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进了52袋,进价是每袋3元,售出价格是每袋3.8元,到2014年12月21日共计售出27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1 07.0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计算,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货值金额743.6元,违法所得共计为64.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