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80001号
案件名称:陈国庆(北京福乐旺超市)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陈国庆(北京福乐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庆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位于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村委会东北角的“青田联华”超市营业员没有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日赴现场核实,发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太平街59号的北京福乐旺超市门口招牌为“青田联华”,与被举报超市相符。该超市经营者为陈国庆,营业员为叶旭钒、叶旭佩。检查发现叶旭佩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2015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叶旭佩未取得健康证明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