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7号
案件名称:刘占军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占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述其于2014年10月初,从北京锐辰巨鑫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由河北藁城市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生产的规格为258g/袋的“伊韵”牌山椒泡凤爪1箱(内含35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山梨酸含量为0.16g/kg(国标为≤0.075 g/kg)、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0272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02-13)。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箱172元,销售价每箱182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2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7日,从北京恩硕旺发食品销售中心购进由河南汝州市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生产的规格为118g/袋的“大福乐”牌酒鬼烤面筋1袋(内含100小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山梨酸含量为0.23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含量为0.0302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含量为0.40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柠檬黄含量为5.6×10-3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单位依据国家GB2760-2011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802-19)。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袋125元,销售价每件15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共计25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32元,违法所得共计35元。又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查验“酒鬼烤面筋”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