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19号
案件名称:张金丽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金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4日,从北京冀顺兴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河南汝州市湘汝食品厂于2014年10月8日生产的规格为118g/袋的“大福乐”牌调味面制品(开胃丝)1件(内含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 GL14102405-16)。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25元,销售价每件13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30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 当事人于2014年7月26日从北京亿品东方商贸中心购进河南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生产的规格为138g/袋的“宏运来”牌调味面制品(西部肥牛王)1件(内含10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 GL14102405-18)。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30元,销售价每件140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从北京亿品东方商贸中心购进河南太康县九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生产的规格为138g/袋的“宏运来”牌调味面制品(火爆鸡筋)1件(内含8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 GL14102405-20)。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04元,销售价每件112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2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从回龙观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焦姜雷处购进由河南漯河市一路有你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生产的规格为168g/袋的“一路有你”牌方便食品(嘴巴俏)1件(内含80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 GL14102405-21)。当事人经销该食品的进货价每件104元,销售价每件112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12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94元,违法所得共计3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