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20047号
案件名称:沈华芳(北京夏都芳华肉摊)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沈华芳(北京夏都芳华肉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当事人沈华芳(北京夏都芳华肉摊)从锦绣大地批发市场以42元/kg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年4月2日、生产单位是天津鑫德发牲畜屠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牛后腿肉30kg用于经营、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批号是2015年4月2日、生产单位是王金荒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富荣镇生产的一批羊腿肉30kg用于经营。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牛后腿肉和羊腿肉进行市级监督抽检。2015年6月9日,我局收到了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此出具的两份编号分别为No:2015LSSZ016和No:2015LSSZ036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经营的牛后腿肉、羊腿肉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这批30kg牛后腿肉以50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以50元/kg的价格被购买用于市级监督抽检样品;这批30kg羊肉以56元/kg的价格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kg以56元/kg的价格被购买用于市级监督抽检样品。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180.00元,共获违法所得7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