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0987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营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营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419540-2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7日至2015年5月11日经营的“东来顺秘制醇香酱牛腱(200g/袋)”、“东来顺老汤浓香酱牛肉(200g/袋)”、“东来顺浓郁五香酱羊肝(200g/袋)”三种产品的配料表中均误标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经查,当事人违法期间销售“东来顺秘制醇香酱牛腱(200g/袋)”共计8袋,该产品含税销售单价为57.8元,含税进货单价为44.1元,税率17%,每销售一袋缴税2元,每销售一袋获利11.7元,销售8袋获利共计93.6元,当事人违法期间共计采购该产品20袋,销售8袋,退还厂家12袋,故违法所得认定为93.6元,货值金额为1156元。当事人违法期间销售“东来顺老汤浓香酱牛肉(200g/袋)”共计8袋,该产品含税销售单价为50.8元,含税进货单价为38.7元,税率17%,每销售一袋缴税1.76元,每销售一袋获利10.34元,销售8袋获利共计82.72元,当事人违法期间共计采购该产品20袋,销售8袋,退还厂家12袋,故违法所得认定为82.72元,货值金额为1016元。当事人违法期间销售 “东来顺浓郁五香酱羊肝(200g/袋)”共计20袋,该产品含税销售单价为16.89元,含税进货单价为13元,税率17%,每销售一袋缴税0.56元,每销售一袋获利3.33元,销售20袋获利共计66.6元,当事人违法期间共计采购该产品20袋,销售20袋,故违法所得认定为66.6元,货值金额为337.8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三种涉案食品违法所得共计242.92元,货值金额为2509.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