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60010号
案件名称:谭孟仓(北京市顺义兄弟百货批发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谭孟仓(北京市顺义兄弟百货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谭孟仓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无糖田园蔬菜饼干(韧性饼干)(商标:红荷乐,规格:260g/袋,生产厂家:滕州市丰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50622)抽样检验,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No:FJYS201539009”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糖(单糖和双糖)不符合GB 2805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无糖田园蔬菜饼干(韧性饼干),当事人在2015年8月7日前共售出该批次无糖田园蔬菜饼干(韧性饼干)15袋,剩余的15袋于2015年8月7日退货给北京市京涛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2015年6月29日从北京市京涛食品有限公司购入无糖田园蔬菜饼干(韧性饼干)30袋,进货价格每袋2.6元。当事人于2015年8月14日前共售出该批次无糖田园蔬菜饼干(韧性饼干)15袋(其中10袋用于抽样检测),销售价格为3.2元/袋。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无糖田园蔬菜饼干(韧性饼干)的货值金额为96元,获违法所得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43号令) 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43号令)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