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65号
案件名称:赵儒鹏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赵儒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石艳国(执法证号:57040167)、包亚妮(执法证号:57040234)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甲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物流港F4-C-44、45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未按照规定建立采购记录。执法人员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你7日改正。2015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进行复查,发现你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查,你共购进大料1.25吨,进价4500元/吨,售价4750元/吨。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已售出1吨大料,剩余0.25吨。综上所述,你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5937.5元,违法所得250元,尚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