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2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夕照寺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夕照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311546-6
法定代表人:周多佳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12331转来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在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夕照寺店购买了“合膳龙牌糖水椰果芦荟”,发现该食品已过期。2014年11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严晓峰、李凯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未发现投诉人所举报的“合膳龙牌糖水椰果芦荟”。2014年11月11日,投诉人送来所购买的“合膳龙牌糖水椰果芦荟”12件以及购物凭证两张,其中11件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所有物证已经执法人员拍照打印,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物证经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夕照寺店确认,确为其销售的过期食品。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于2014年4月27日从总公司购进48瓶“合膳龙牌糖水椰果芦荟”,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24日,其中37瓶在保质期到期之前均已销售完毕,剩余的11瓶超过保质期,于2014年11月5日被投诉人购买。2014年7月12日从总公司购进24瓶“合膳龙牌糖水椰果芦荟”,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保质期截至2015年1月10日,其中有1瓶被投诉人购买,购买时未超过保质期。该公司销售的“合膳龙牌糖水椰果芦荟”,进货单价3.9元,销售单价5.3元,共销售了11瓶超过保质期的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8.3元,已缴纳税金13.16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24元,货值金额58.3元,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