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47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日,当事人从北京福德行贸易有限公司以5.8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许老二”酒鬼花生规格110克/袋、生产批次为(2014/10/27),总购进价为174元。当事人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青塔店以6.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的过氧化值不符合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3月28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许老二”酒鬼花生规格110克/袋、生产批次为(2014/10/27)30袋,取得经营额204元。货值金额204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