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60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泓乐雅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泓乐雅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静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泓乐雅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山老大牌水煮冬笋(由北京兴亨九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5/01/01、260克/袋、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进行抽样送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020-RLSP158660”的《检验报告》(“水煮冬笋”)的检验结论为: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以5.8元/袋购进北京兴亨九益食品有限公司2015/01/01生产的山老大牌水煮冬笋30袋,销售单价7.50元/袋,货值金额174元,售出23袋,获利39.1元。该批次产品剩余7袋于2015年9月10日下架,2015年11月5日全部退货。当事人经营上述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174元,违法所得39.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