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03
案件名称:吴逢珠(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嘉源五孔桥农副产品市场吴逢珠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逢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323663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1号北京嘉源五孔桥农副产品市场超市厅当事人经营的本溪市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勇牌肉枣肠(规格:135g/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08月20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2014年10月14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0.221400000371】: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诱惑红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副本)【编号:N0.221400000371】送达当事人。局食品市场监管科于2014年11月16日向我所下发督办件通知书【京食药海市场字(2014)第023号】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0.221400000371】。201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四年第三季度市场食品监督抽检结果送达书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9月02日从北京世纪博洁商贸中心购进本溪市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勇牌肉枣肠(规格:135g/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08月20日)14袋,进价是3元/袋,进货金额是42元;至2014年11月21日立案时,全部销售完毕,销价是3.80元/袋,销售金额是53.20元,获利是11.20元(未缴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是53.20元。当事人在进货时已按规定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本案中本溪市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勇牌肉枣肠(规格:135g/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08月20日)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诱惑红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已将此案件线索发函移交本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