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37号
案件名称:张更国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更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张更国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7月8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蔬菜等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白菜10斤、胡萝卜5斤、瓠子15斤、菜花10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因查封扣押的物品容易腐烂变质,经当事人同意及领导审批,已对查封扣押物品做了销毁的先行处理。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245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97.5元。当事人主要是在进价和售价之间赚取差价来盈利。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你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