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4号
案件名称:洪双勇(北京吉利隆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洪双勇(北京吉利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洪双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粙粑皮(商标:小渝儿,规格:90克/袋,生产厂商:重庆轩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5/14)6袋,保质期为180天,该批次食品已过期。该批次粙粑皮是当事人于2014年7月16日从北京东兴会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共购入20袋,进货价格每袋2元,当事人购进的粙粑皮销售价格为2.5元/袋,在2014年11月9前该批次粙粑皮共售出14袋,剩余6袋一直未售出。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