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长阳购物中心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长阳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长阳购物中心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对销售的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鲜土豆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提供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下达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01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