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10号
案件名称:李国刚(北京鼎众祥食品店)涉嫌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国刚(北京鼎众祥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3110244-0
法定代表人:李国刚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4日 9时00分至10时0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甘家口八号院乙楼3门1号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1月4日调查核实,北京鼎众祥食品店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三只熊啤酒,以每罐进货价格23.33元,每罐35元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2015年1月4日检查当日现场发现待售进口三只熊啤酒11罐,每罐规格2.5升。截止到检查当日,当事人共进购12罐无中文标签的三只熊啤酒,已销售1罐。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2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67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所获利润已纳税,当事人申请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考虑纳税份额。当事人无经营食品的专用工具。未发现顾客食用后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