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49号
案件名称:北京城乡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城乡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3日,当事人从北京合川益食品有限公司以10.3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天赐佳食”花生(咸干花生)规格3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7/1),总购进价为309元。当事人在北京城乡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1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的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5月21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天赐佳食”花生(咸干花生)规格38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7/1)30袋,取得经营额450元。货值金额45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4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