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33号
案件名称:叶斐斐(北京东发北顺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叶斐斐(北京东发北顺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斐斐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60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香瓜子(商标:真心,规格:160克/袋,生产厂商:北京真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140604),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4491”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洽洽凉茶瓜子(商标:洽洽,规格:150克/袋,生产厂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625),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4512”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青豆王(商标:好长兴,规格:168克/袋,生产厂商:莆田市华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816),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4514”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怪味豆(油炸类炒货食品)(商标:迈逗,规格:130克/袋,生产厂商:天津市汇昌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0621),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020-RLSP144523”的《检验报告》, 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香瓜子、洽洽凉茶瓜子、青豆王、怪味豆(油炸类炒货食品)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14年7月9日从荣辉俊达商贸有限公司购入香瓜子32袋,进货价格每袋4元;洽洽凉茶瓜子32袋,进货价格每袋4元;青豆王10袋,进货价格每袋3元;怪味豆(油炸类炒货食品)10袋,进货价格每袋2.8元。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2前将该批次香瓜子、洽洽凉茶瓜子、青豆王、怪味豆(油炸类炒货食品)全部售出,香瓜子销售价格为5元/袋,洽洽凉茶瓜子销售价格为5.5元/袋,青豆王销售价格为4.5元/袋,怪味豆(油炸类炒货食品)销售价格为4元/袋。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香瓜子、洽洽凉茶瓜子、青豆王、怪味豆(油炸类炒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21元,获违法所得10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