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082号
案件名称:王旭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旭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角门东地铁站久久丫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王旭梅经营的久久丫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王旭梅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7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鸭脖、鸭翅,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鸭脖1斤,鸭翅1斤。现场检查该店面积有10平米。王旭梅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80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8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