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涉嫌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15日从北京多倍得食品有限公司以4.359元/袋的价格购进25袋“徽记川辣子花生”规格11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2日),总购进价为108.975元。当事人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6.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月15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徽记川辣子花生” 24袋,取得经营额148.8元。货值金额155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44.184元。当事人于2014年8月10日从上海佳时食品有限公司以4.83元/袋的价格购进35袋 “佳时”牌麻辣花生规格21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总购进价为169.05元。当事人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6.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月15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佳时”牌麻辣花生34袋,取得经营额221元。货值金额227.5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56.78元。当事人于2014年4月22日从北京和川益食品有限公司以10.0855元/袋的价格购进50袋 “天赐佳室”咸干花生规格380/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15日)总购进价为504.275元。当事人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13.3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月15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天赐佳室”咸干花生49袋,取得经营额651.7,货值金额665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57.51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