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31169
案件名称:刘志涛(北京正商酒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志涛(北京正商酒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7日刘志涛接受我局调查,根据现场检查及调查核实,认定刘志涛从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9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新东郊商城西区1层A031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主营预包装食品,违法经营时间共计155天。检查现场扣押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古越龙山绍兴黄酒1瓶,可口可乐5瓶,牛栏山二锅头5瓶,按销售价格核算价值为165元。因当事人未建账,口述销售食品8000元,从中获利900元,故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8165元,违法所得9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9